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1號
- 原告
-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霖律師
- 被告
-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蕭秀玲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93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98年3 月13日院鳳午股裁00313 字第0980001176號函暨檢附裁定1 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