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1號

原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
被告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蕭秀玲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93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98年3 月13日院鳳午股裁00313 字第0980001176號函暨檢附裁定1 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