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告
李俊孝即新峰鋼鐵工程行
被告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告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承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法?官 徐玉玲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