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 上訴人
-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鈺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上訴
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
,上訴人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其餘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