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蓉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興
- 被告
- 耀生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士林區及台北縣永和市、樹林市;當事人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則在原告銀行所在地(即台北市○○街三十號,有契約書二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