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被告及反訴原告迄未提出該整理徵點結果之摘要書狀,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清琳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 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