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辛○○
- 被告
- 頂緻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告
- 庚○○
11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