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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0號

聲請人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貳萬伍仟壹佰零參│0000000  │    │
│  │司甲○○          │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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