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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聲請人
洪義輝即義輝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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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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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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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群精機有限公司柯│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陸仟捌佰│0000000  │    │
│  │錦祺              │行                │                      │陸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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