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鋒謦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鋒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鋒謦企業有限公司葉│台灣土地銀行土城分│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壹拾肆萬玖仟壹佰│0000000 │ │ │ │春和 │行 │ │元 │ │ │ ├─┼─────────┼─────────┼───────────┼────────┼────────┼──┤ │2│鋒謦企業有限公司葉│台灣土地銀行土城分│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壹拾伍萬伍仟肆佰│0000000 │ │ │ │春和 │行 │ │元 │ │ │ ├─┼─────────┼─────────┼───────────┼────────┼────────┼──┤ │3│鋒謦企業有限公司葉│台灣土地銀行土城分│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伍拾柒萬柒仟伍佰│0000000 │ │ │ │春和 │行 │ │元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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