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九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聖元企業社廖仁興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伍拾萬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2│聖元企業社廖仁興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伍拾萬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