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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聲請人
鼎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香
訴訟代理人
劉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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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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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貳佰壹拾貳萬捌仟│0000000  │    │
│  │司吳燦坤          │行                │                      │貳佰肆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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