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 聲請人
- 鼎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香
- 訴訟代理人
- 劉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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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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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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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貳佰壹拾貳萬捌仟│0000000 │ │
│ │司吳燦坤 │行 │ │貳佰肆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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