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八號
- 聲請人
- 宏韋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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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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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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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麟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拾參萬零壹佰肆│0000000 │ │
│ │ │限公司新莊分行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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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佳麟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柒拾壹萬參仟零柒│0000000 │ │
│ │ │限公司新莊分行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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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捌萬玖仟參佰│0000000 │ │
│ │ │限公司樹林分行 │ │玖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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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泓良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壹拾伍萬零捌佰玖│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民安分行│ │拾壹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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