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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
宏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伯傑設計工程行  │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叁仟玖佰叁拾貳元│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2│力暘裝璜設計工程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壹仟玖佰玖拾伍元│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
│3│百聯電器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柒仟柒佰壹拾捌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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