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號
- 聲請人
- 林麗華即瑞輝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仟壹佰伍拾元 │0000000 │ │
│ │司 │莊分行 │ │ │ │ │
├─┼─────────┼─────────┼───────────┼────────┼────────┼──┤
│2│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伍萬壹仟玖佰柒拾│0000000 │ │
│ │司 │莊分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