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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一號

聲請人
亞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鍾邦昌      │台北縣新莊市農會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陸仟肆佰壹拾壹元│0000000 │  │
│ │         │林分部      │           │        │        │  │
├─┼─────────┼─────────┼───────────┼────────┼────────┼──┤
│2│高福塑膠企業社高彩│台灣土地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貳萬叁仟陸佰元 │0000000 │  │
│ │雯        │行        │           │        │        │  │
├─┼─────────┼─────────┼───────────┼────────┼────────┼──┤
│3│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肆仟貳佰肆拾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盛分行      │           │        │        │  │
├─┼─────────┼─────────┼───────────┼────────┼────────┼──┤
│4│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貳拾柒元│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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