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0號
- 聲請人
- 鴻銘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