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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雅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債權人
中和聯合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就甲○○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甲○○非定作人,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院書記官 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雅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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