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債 權 人 中和聯合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就甲○○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 甲○○非定作人,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法 官 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