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0五五號
- 債權人
- 中和聯合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本件就甲○○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甲○○非定作人,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院書記官 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