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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全聲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全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佑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律師
相對人
徐明鐸即北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靜琪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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