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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許瑞東周舒雁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再審原告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意旨詳如附件一所示。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 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 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 ),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 再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卷核對屬實(該事件聲請意旨詳附件二所載)。按諸前開法 律規定,再審原告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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