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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何君豪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

度勞再微字第一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再審原告對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出異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在案。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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