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 權人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 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 金額有一表決權。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 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 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㈠召集公司債債 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㈡決議不依正當方 法達成者。㈢決議顯失公正者。㈣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爰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召開第 一次債權人臨時會議,並作成債權人會議議事錄,聲請人為債權人之受託人,爰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第一巷之堆應,申報債權人會議 議事錄,聲請法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債權人臨時會議議事錄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函請聲請人補正上開會議之出席債權人代表債權 張數及受託人代理人代表債權張數、贊成表決影本、九十二年三月至同年五月之 公司權利證書月報表等文件,聲請人於同年一月十九日收受補正之通知,有本院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板院通民儉司字第一八號函及送達證書為證,聲請人迄未補正 ,至本院無從審核是否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各款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