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6號

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李順雄即立高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昆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三之二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綠亭居大樓』D棟四樓」及理由欄中三關於「綠亭居大樓D棟4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綠亭居大樓』D棟七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