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段二九七號七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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