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號
- 原告
- 隆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協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原告及被告間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