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63號
- 原告
- 帆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8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開庭時陳明:其於94年03月24日所提書狀第二頁第(三)點援用民法第259 條第3 款、第6 款之規定,是否追加「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