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陳志傑律師 被 告 湘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具盲孔之螺母」新型專利申請案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 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 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申請之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具 盲孔之螺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確定為據,而本件原告上開專利申請案於公告 後,經被告提出異議、訴願,雖均遭駁回,但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等情,業經被 告提出系爭專利異議聲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異議審定書、經濟部訴願決 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等件為證,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