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33號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丙○○ 乙○○ 8樓) 曄廣實業有限公司 號三樓 兼 上一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林于椿律師 被 告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兼 右 丁○○ 住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與乙○○與丙○○、或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乙○○與丙○○、或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丁○○、或被告曄廣實業有限公司與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及被告丙○○、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被告丁○○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被告曄廣實業有限公司、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戊○○間、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曄廣實業有限公司間、丁○○與戊○○與丙○○與乙○○間、丁○○與曄廣實業有限公司間、曄廣實業有限公司與丙○○與乙○○間、丁○○與丙○○與乙○○間如有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整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曄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曄廣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3年8 月6 日解散,且其僅有戊○○一名董事,戊○○復為該公司唯一之股東,復據原告聲明曄廣公司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14 頁),經核其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其名稱載為金圓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㈠第4 頁),惟其起訴時提出委任狀上所蓋印章為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㈠第69頁),嗣後原告並更正名稱為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圓公司)(見本院卷㈠第120 頁),其更正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戊○○係被告曄廣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於90年12月間與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雅公司)品牌行銷部協理乙○○接洽,推銷物品編號為KOTY1001之MIDI點歌機(型號Emerson WS-2002 ,下稱系爭點歌機),系爭點歌機係由東雅公司訂購後改用東雅公司廠牌型號,議定由曄廣公司製造,以東雅公司品牌銷售,由乙○○向曄廣公司下單訂購。被告丙○○則受僱於東雅公司三重術重新路5 段609 巷10號地下1 樓三重營業處擔任銷售員職務。戊○○為促銷系爭點歌機,事先委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之人,以同一台壓片機燒錄編號MIDI-001及MIDI-001二片光碟(下稱001 光碟及002 光碟)。其中001 光碟係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鄉城公司)提供音樂詞、曲著作約1200首,授權曄廣公司製作,另002 光碟無任何授權,燒錄有上萬首音樂著作(即俗稱之大補帖),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歌詞、歌曲(下稱系爭詞曲),係著作權人吳嘉祥等專屬授權予原告之音樂著作。戊○○、乙○○基於共同之犯意,基於銷售點歌機之目的,以贈送002 光跌之方式促銷,乙○○指示丙○○對外銷售系爭點歌機時,告知消費者除有001 光碟外,如將點歌機內附回函寄回曄廣公司,可再取得002 光跌,丙○○乃基於幫助之犯意,於91年8 月8 日在顧客凌崇智至東雅公司三重營業處購買點唱機一台,除當場交付001 光碟外,丙○○並告知凌崇智填寫產品內附之回函卡,寄至板橋市○○○路112 號17樓曄廣公司後,即可取得002 光碟片一片,凌崇智乃將回函卡寄回,於同月14日收到曄廣公司寄出之002 光碟與歌本。被告戊○○所為,係犯92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 第3 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為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乙○○、丙○○係犯修正前行為時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第87條第2 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交付之罪,丙○○為幫助犯;曄廣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東雅公司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以幫助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請求戊○○、乙○○、丙○○連帶負賠償責任;又丙○○、乙○○分別為東雅公司之銷售員及品牌行銷部協理,為東雅公司之受雇人,原告自得請求東雅公司與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丁○○為東雅公司負責人,戊○○為曄廣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28條規定,應分別與東雅公司、曄廣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又因現今合法之點歌機品牌廠商如美華、音霸、點將家等,所售之合法點歌機一台價格均在30,000元以上,係因點歌機使用之音樂著作需經過授權,每首歌曲均需支付相當授權費用,授權費用在90年間,音樂著作權人對家用影音產品之授權金,每首行情至少為30,000元,被告不法重製使用音樂著作燒錄光碟片,另原告之前將吳嘉祥作詞、作曲之音樂著作「有你的城市」,以非專屬方式授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重製使用於伴唱機時,授權金為每首63,000元,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詞曲共有56首音樂著作,其中10首音樂著作之權利為50% ,其他46首音樂著作之權利為100%,以每首60,00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3,060,000 元【即(60,000元×46首) +(30,000元×10首)=3,060,000 元】等語,聲明求為判 決:㈠被告丙○○、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0,000 元;或被告丁○○、乙○○、丙○○、東雅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60,000 元;或被告戊○○、曄廣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6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如其中一方已為給付,他方即免其給付義務。㈡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㈡第24頁) 四、被告東雅公司及丁○○以:系爭點歌機係曄廣公司戊○○於90年12月間前往東雅公司推銷之電子產品,乙○○依公司分層負責接洽此業務,與戊○○洽商及測試後,於同月6 日向曄廣公司下單訂購,曄廣公司即陸續裝箱交貨,乙○○並非出於東雅公司及丁○○之指派,自難令東雅公司及丁○○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乙○○與戊○○接洽時即一再表明不為非法之商業行為,戊○○亦保證點歌機所附光碟片係由鄉城公司授權之合法光碟片(即001 光碟),乙○○未要求曄廣公司提供其他光碟片,東雅公司及丁○○根本不知有002 光碟片之存在,曄廣公司未經雙方同意,另行製作002 光碟,並將廣告回函附於包裝內供消費者索取,復未要求丙○○向消費者表明可以廣告回函索取002 光碟,至丙○○告知凌崇智將廣告回函寄回曄廣公司以換取光碟片之事,僅係依其個人經驗提供資訊予消費者,提醒將證書或回函寄回原公司,以獲取較好保固服務或定期資訊,並無幫助曄廣公司散布002 光碟之故意,被告亦毋庸對丙○○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原告主張被侵害之著作乃十餘年前之老歌,當無可能以每首63,000元計算授權金,原告與啟航公司訂約約定每首授權金63,000元,於銷售逾15000 台點歌機部分,每一台應另給付1 元之權利金予原告,足證其已預先設定每台點歌機中授權歌曲之邊際效益為4.2 元(63,000元÷15,000台=4.2 元 ),而被告僅向曄廣公司買受1200台系爭點歌機,實際出售1112台,其中僅54台係被告直營店售出,其餘1058台均係批售予經銷商,丙○○更僅出售1 台,足證原告所受損害至多僅54片光碟片之損害,以每首歌邊際效益4.2 元計算,其損害不過227 元,原告之請求顯然過高即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乙○○、曄廣公司、戊○○以:乙○○雖負責向曄廣公司採購系爭點歌機事宜,惟乙○○不知系爭點歌機內附有回函卡,亦不知回函卡填寫資料寄回即可獲得002 光碟,此由戊○○於刑事案件中稱回函卡係其印製裝箱,直接寄回曄廣公司等語即明,戊○○及丙○○於刑事案件中亦從未稱有告知乙○○關於002 光碟片之事,況曄廣公司已提供經合法授權之001 光碟,乙○○自毋須另外附贈非法之002 光碟片,足證乙○○確實不知有002 光碟片之事。又002 光碟非曄廣公司及戊○○所重製,丙○○於刑事案件中供稱其係以業者習慣推論方式始向凌崇智表示寄回回函卡即贈送光碟,並非緣於主觀上有何確信或認知,亦不得以001 、002 光碟片外觀及編號相似、編號接續,即認定002 光碟係曄廣公司所製造,寄送002 光碟之包裹上亦無曄廣公司出具之任何字跡,其上曄廣公司之回址,亦未必係寄送002 光碟之地址,可能係寄送其他資料之回址。原告實際所受損害僅被告交付該一片002 光碟片之部分,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為何,又原告將其音樂著作「有你的城市」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啟航公司重製發行,一首權利金63,000元顯然過高,蓋原告於另案鈞院92年度智字第55號案件中,將音樂著作非專屬授權之權利金為每首30,000元,復於93年3 月4 日將音樂著作非專屬授權予寶生音響公司使用,每首30,000元,另於93年5 月8 日非專屬授權予金圓公司使用,每首32,000元,均非原告主張之63,000元。況東雅公司雖售出約1,112 台點歌機,惟無法認定買受人均寄回回函卡取得非法之002 光碟片,故本案侵害原告權利之光碟片僅1 片,對原告之影響不大,原告請求3,060,000 元之賠償顯屬過高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丙○○以:伊擔任銷售員工作負責介紹產品資訊,客人問產品資訊伊即據其所知回答,002 光碟片伊不瞭解,回函卡在系爭點歌機之紙箱內,伊係在客戶家看到回函卡,回函卡會寄送贈品係伊猜測,蓋此係市場上普遍之行銷手法,寄回函卡即有贈品,至於何以有盜版光碟伊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聲明陳述見本院卷㈠第162)。 七、兩造於本院94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協議簡化爭點,其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㈡第180 頁至第182 頁):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丁○○係東雅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為東雅公司品牌行銷部協理,丙○○受僱於東雅公司擔任三重營業處之店員;戊○○為曄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⒉凌崇智於91年8 月6 日至東雅公司三重營業處(即艾唯音影音生活館三重湯城)向丙○○購買系爭點歌機1 台,凌崇智於91年8 月12日將回函卡寄至其上所載之地址板橋市○○○路122 之1 號17樓,於91年8 月14日收到002 光碟1 張及歌本1 冊;另原告提出之發票影本1 紙、產品保證書影本1 紙、丙○○名片影本1 紙(見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57頁)、錄音帶譯本1 件(見本院卷㈠第58頁至第61頁)、回函卡影本1 紙、掛號郵件執據影本1 件、回執影本1 件、包裹照片影本2 件(見本院卷㈠第62頁至第65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為真正。 ⒊原告提出簡上仁委託書、胡曉雯專屬授權證明書、陳百潭專屬授權證明書、吳嘉祥專屬授權證明書、劉謝香委託書、陳樂融專屬授權證明書、陳玉立委託書、李興中委託書、史俊鵬委託書(本院卷㈠第15頁至第37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係真正。 ⒋原告與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年6 月5 日簽訂著作授權合約書影本1 件(見本院卷㈠第66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為真正。 ⒌系爭點歌機為東雅公司銷售之商品,東雅公司共向曄廣公司買受1200台,已售出1112台,其中54台係由東雅公司之直營店所售出,另998 台則由東雅公司之經銷商售出,丙○○售出1 台。 ⒍東雅公司提出之保證書影本、丙○○在職證明書影本1 件、業務員業績表影本1 件(見本院卷㈠第111 、113 頁至第119 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為真正。 ⒎原告提出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影本(見本院卷㈠第126頁至第152 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為真正。 ⒏原告提出準備三狀所示歌曲之詞曲內容形式上為真正(見本院卷㈡第64頁至第138 頁)。 ⒐被告乙○○提出著作授權合約書影本3 件(見本院卷㈡第144頁至第154 頁)形式上為真正。 ⒑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㈠丁○○、乙○○、丙○○、戊○○、東雅公司、瞱廣公司部分: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㈡東雅公司部分:併依民法第179條。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東雅公司、丁○○、乙○○、丙○○部分:被告是否知悉系爭點歌機內附有回函卡?是否知悉客戶填寫寄回回函卡後即可獲得系爭002 光碟片?系爭002 光碟片之製作是否與東雅公司、丁○○無關?東雅公司或丁○○是否指示丙○○於銷售系爭點歌機時告知客戶可寄回回函卡以取得系爭002 光碟片?乙○○是否向戊○○表示應提供合法光碟片?丙○○是否曾告知客戶可寄回回函卡以取得贈品?是否係依業界慣例所為?丙○○有無告知可取得未經授權之光碟? ⒉被告瞱廣公司兼法代戊○○部分:曄廣公司或戊○○是否重製系爭002 光碟片? ⒊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歌曲(見本院卷㈠第12頁至第14頁)所示歌曲是否均燒錄於MIDI-002號光碟片? ⒋如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⒌東雅公司是否退回被告曄廣實業有限公司60台點歌機?被告東雅公司提出MIDI進銷庫存總表影本是否真正? 八、原告主張被告丁○○為東雅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係受僱於東雅公司擔任品牌行銷部協理,丙○○受僱於東雅公司擔任三重營業處店員;戊○○為曄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訴外人凌崇智於91年8 月6 日至東雅公司三重營業處向丙○○購買系爭點歌機1 台,凌崇智於91年8 月12日將回函卡寄至點歌機上所載之地址板橋市○○○路122 之1 號17樓,於91年8 月14日收到002 光碟片1 張及歌本1 冊之事實,業據兩造協議不爭執;又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詞曲確均燒錄於002 光碟片中,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2頁第9 行、第180 頁第12行、第191 頁第3 行),自堪採信為真實。 九、原告是否系爭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人: ㈠兩造對於原告提出之簡上仁委託書、胡曉雯專屬授權證明書、陳百潭專屬授權證明書、吳嘉祥專屬授權證明書、劉謝香委託書、陳樂融專屬授權證明書、陳玉立委託書、李興中委託書、史俊鵬委託書(見本院卷㈠第15頁至第37頁)、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見本院卷㈠第126 至152 頁)、形式上及實質上均係真正、原告提出準備三狀所示歌曲之詞曲內容形式上為真正等情,亦據兩造協議所不爭執。 ㈡被告乙○○抗辯:㈠附表編號1 之詞曲「唯一的愛」原告未提出鄭進一授權予甲○○之授權書、㈡編號8 「心愛的甭哭」原告僅提出李興中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作詞者王月娛、作曲者徐嘉良授權予李興中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㈢編號10「往事就是我的安慰」,原告雖主張著作財產權人為陳樂融,惟僅提出陳樂融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曲者徐嘉良授權予陳樂融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㈣編號11「愛你抹著祝你幸福」,原告主張詞曲著作權人為劉聖雯,惟僅提出劉聖雯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曲者邱芳德授權劉聖雯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㈤編號30「香」,原告主張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詞者許常德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㈥編號35「空笑夢」,原告主張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詞者武雄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㈦編號40「戲棚腳」,原告主張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詞者吳念真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㈧編號44「疼乎入心」,原告主張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詞者許常德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㈨編號47「甘講你不知」,原告主張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出作詞者李玲雅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或著作權執照、㈩編號49「爸爸親像山」,原告主張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吳嘉祥,惟僅提出吳嘉祥授權予原告之授權書,未提作詞者吳念真授權予吳嘉祥之授權書等語。 ㈢經查附表編號1 「唯一的愛」之著作人雖係鄭俊義(筆名鄭進一),惟原告已提出原告於75年2 月17日受讓著作權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執照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99 頁)。附表編號8 「心愛的甭哭」於附表雖記載其作詞者為王月娛(見本院卷㈡第197 頁),惟其已提出李興中為作詞者之授權書(見本院卷㈠第32頁)足證其記載王月娛為作詞者,應屬誤載。附表編號10「往事就是我的安慰」、編號11「愛你抹著祝你幸福」未提出作曲者授權或原告為著作權人之證據、編號30「香」、編號35「空笑夢」、編號40「戲棚腳」、編號44「疼乎入心」、編號47「甘講你不知」、編號49「爸爸親像山」未提出作詞者授權或原告為著作權人之證據等語,惟查原告就編號10、11、30、35、40、44、47、49等音樂著作,均僅主張其享有詞曲著作權利之50% (見本院卷㈡第196 、197 頁),並未主張其享有其餘50% 之權利,被告抗辯原告應提出100%之著作權證據云云,尚屬無據,原告確係系爭詞曲之著作權人,應堪認定。 十、被告丙○○雖抗辯伊不知客戶寄回回函卡即可獲得盜版之002 光碟;乙○○抗辯其僅向曄廣公司訂購系爭點歌機,未指示重製或散布002 光碟,亦不知002 之光碟從何而來;東雅公司、丁○○抗辯未指示乙○○訂購盜版之002 光碟,曄廣公司、戊○○抗辯002 光碟並非伊重製或交付予消費者云云。經查: ㈠002 光碟中確實燒錄原告享有音樂著作權之系爭詞曲,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002 光碟片中之系爭詞曲係得原告之授權而燒錄,002 光碟片即係俗稱之大補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㈡丙○○係東雅公司三重營業處銷售員,其於訴外人甲○○、左宏元另案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坦承於前揭時地售賣系爭點歌機點歌機1 台,並隨機附有001 光碟片1 片之事實不諱。且經證人即購買之顧客凌崇智證述屬實,復有被告東雅公司三重營業處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載為音響一組)及東雅電子產品保證書、載有收件人被告曄廣公司之廣告回信暨雅歌俱樂部會員登記(即產品內附之回函卡,下同)影本各1 件附於刑事卷內可稽,及所購買之點歌機1 台、編號001 光碟片1 片於刑事案件中扣案可參(見刑事第一審卷㈠第19頁、第20頁、第22頁)。嗣凌崇智係依據丙○○之告知,將回函卡寄回被告曄廣公司,即收到編號002 光碟片1 片等情,復經證人凌崇智於刑事第一審中結證屬實,稱:「我在買之前,有先詢問過一次,確定他的東西有侵犯版權,在91 年8月6 (8)日 購買當日,我問丙○○光碟有附哪些歌,他說買了後,現場送了1 片鄉城的光碟,回函寄回曄廣公司後,曄廣會再寄另外1 片光碟及歌本來,我就跟他購買那個機器並且要求他開發票,我當時有問他另外1 片光碟及歌本為何不能現場給我,他說那是違法的,我有問他發票為何不開點歌機1 台,他說那要稅金,我們從進去購買到談話內容都有錄音錄影,後來回函卡我有寄回去,有收到1 個曄廣包裏」、「我問他機器裏面有多少歌,他說裏面有附1,200 首是合法的,他還說另外將近20,000首是不合法的,必須要寄回函卡才會寄給你。」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㈠第111 頁、第112 頁),丙○○亦供認其確有告知凌崇智,如將回函卡寄回被告曄廣公司,會送光碟1 片等情(見刑事第一審卷㈠第111 頁),於刑事第一審法官訊問:「第二片光碟片(即002 光碟)、歌本是誰寄的?」供稱:「是曄廣寄的。」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㈠第63頁),並有凌崇智寄送回函卡至曄廣公司,經該公司寄送002 光碟片1 片扣案,並有掛號函件執據、回執及包裹照片等件足佐(見刑事第審卷㈠第23頁至第25頁)。 ㈢東雅公司、乙○○、丙○○、曄廣實業有限公司、戊○○雖辯稱被告丙○○係依業界習慣,以推論之方式告訴凌崇智前詞云云。然證人凌崇智於刑事第一審提出購買時談話內容之錄影(音)譯文(見刑事第一審卷一第224 頁至第229 頁),經法官提示上開譯文內容,丙○○供承「這是我跟凌崇智的對話沒錯。」(見刑事第一審卷㈠第241 頁)。觀之該對話內容,被告丙○○確實告知:「它另外還會再給你1 片光碟,那片光碟片是沒有版權的,它是另外寄給你,它有1 個回函,你將回函寄回去給公司,它會把另外1 片光碟寄給你」等語。足見丙○○對於寄回函卡至曄廣公司,該公司會另外寄上1 片未經授權之光碟片,完全知情,並告知顧客為推銷產品方式。前開回函卡亦載明填妥資料寄回(曄廣公司)將會寄上精美贈品1 份等字樣。而戊○○所經營之被告曄廣公司,亦確有寄送002 光碟片1 片給凌崇智之事實,已如前述。被告等上開辯解,為不實之詞,無足憑採。 ㈣東雅公司辯稱不知有002 光碟片之存在,回函卡係曄廣公司未經東雅公司同意自行於裝箱時所放置,且上開回函卡之後續處理事宜,均係由消費者逕自寄向曄廣公司後,再由曄廣公司自行處理,故乙○○未指示丙○○於銷售時,告知消費者有002 光碟片之存在云云。惟查東雅公司負責銷售之店員丙○○既自承對曄廣公司或戊○○毫無所悉,但其於促銷點歌機時,明確向消費者告知有第二片包含萬首歌曲之盜版光碟片存在,並指示消費者以寄回廣告回函之方式取得第二片盜版光碟,以達其銷售之點歌機目的,足見丙○○顯然係由東雅公司行銷經理乙○○處得知相關資訊無疑。故東雅公司該辯解,亦無足採。 ㈤訴外人鄉城公司僅負責提供歌曲及曲目,並非001 光碟片之燒錄者,業經證人鄉城公司經理呂金園於刑事第一審證述在卷。001 光碟片係鄉城公司授權,由戊○○授權找第三人燒錄,亦經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依據90年11月14日公布光碟管理條例,對光碟之管理建立有來源識別碼制度。故光碟之製造來源,可從光碟上之識別碼為識別。所謂來源識別碼,包括模具碼及母碼,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賣取面高壓區;母版碼應列印於母版之資料引入區,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正面上。本件編號001 與編號002 二片光碟片壓之射出碼—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之公告編號(即模具碼)均為FPHA02,壓版碼—製造母版之刻版機之公告編號(即母版碼)均為IFPILJ91,此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度上更㈠字第502 號刑事案件中當庭勘驗無訛,有筆錄在卷可稽(見該案刑事卷93年9 月13日筆錄第6 頁),足以證明本件001 與002 二片光碟片係出自同一製造光碟之人,並使用同一台製造機具完成製造無疑。編號001 光碟片,東雅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乙○○均於上開刑事案件自承係由東雅公司附贈與購買點歌機之消費者,而編號002 光碟片是曄廣公司戊○○之後經由郵寄方式給購買點歌機之消費者,已如前述,可認生產該點歌機係曄廣公司戊○○,請不知情之第三人燒錄002 光碟片,再與東雅公司、乙○○、丙○○意圖營利而基於共同犯意,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該著作重製物。曄廣公司、戊○○否認重製002 光碟片,無足採信。 十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基於上揭規定,請求戊○○、丙○○、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又丙○○、乙○○為東雅電子公司之受僱人,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東雅公司與丙○○、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另戊○○於行為時為曄廣公司之負責人,丁○○為東雅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規定,原告請求曄廣公司與戊○○、東雅公司與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另東雅公司與戊○○間、東雅公司與曄廣公司間、丁○○與戊○○與丙○○與乙○○間、丁○○與曄廣公司間、曄廣公司與丙○○與乙○○間、丁○○與丙○○與乙○○間均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東雅公司、丙○○雖辯稱:乙○○及被告丙○○之行為,係幫助被告戊○○之散佈上開影音著作,並未重製,所散佈者僅有系爭MIDI-002光碟片一片,故不應以重製授權違約金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標準等語。惟丙○○、戊○○乃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就原告之「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東雅公司、丙○○上開辯解,並非有據。 十二、原告就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雖主張以原告於91年6 月5 日將吳嘉祥作詞、作曲之「有你的城市」以63,000元授權予訴外人啟航公司重製使用於伴唱機(見本院卷㈠第66頁),並以1 首63,000元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等語,然查原告授權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寶昇音響行重製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人委託代理之音樂著作共計100 首,其每首授權重製權利金分別為30,000元及32,000 元 ,另原告授權歌王多媒體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重製其為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共106 首,每首授權金為32,000元,有被告乙○○提出之著作權授權合約影本3 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44 頁以下),故本院認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仍應以每首30,000 元 之損害計算之。原告就附表所示之音樂詞曲著作,有46首權利為100%,另10首權利為50% ,故共計有51首(以100%比例計算)詞曲音樂著作受侵害,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530,000 元(計算式:30,000元×51首 =1,530,000元)。 十三、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即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及民法第23條第2 項、第28條與著作權法88條之規定,請求戊○○與乙○○與丙○○、東雅公司與乙○○與丙○○、或東雅公司與丁○○、或曄廣公司與戊○○,應連帶給付原告1,530,000 元,及丙○○、東雅公司自93年8 月17日起、乙○○自93年8 月20日起、丁○○自93年8 月18日起、曄廣公司、戊○○自93年8 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東雅公司與戊○○間、東雅公司與曄廣公司間、丁○○與戊○○與丙○○與乙○○間、丁○○與曄廣公司間、曄廣公司與丙○○與乙○○間、丁○○與丙○○與乙○○間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其中如有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 十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十五、因本案論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於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十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坤校 ┌─────────────────────────────────────────┐ │附表:(權利範圍見原告94年6月21日陳報狀所載,見本院卷㈡第195頁 │ ├──┬────┬────────┬───┬───┬──┬────────┬────┤ │編號│光碟編號│曲 名│作 詞│作 曲│語別│ 著作權人或 │權利範圍│ │ │ │ │ │ │ │ 著作財產權人 │ │ ├──┼────┼────────┼───┼───┼──┼────────┼────┤ │ 1 │2811 │唯一的愛 │鄭進一│鄭進一│國語│原告 │100% │ ├──┼────┼────────┼───┼───┼──┼────────┼────┤ │ 2 │4609 │留不住的心 │張勇強│張勇強│國語│甲○○ │100% │ ├──┼────┼────────┼───┼───┼──┼────────┼────┤ │ 3 │8288 │人生的腳步 │王秀英│陳光雄│台語│甲○○ │100% │ ├──┼────┼────────┼───┼───┼──┼────────┼────┤ │ 4 │8557 │吃頭路 │簡上仁│簡上仁│台語│簡上仁 │100% │ ├──┼────┼────────┼───┼───┼──┼────────┼────┤ │ 5 │8517 │心甘情願 │李興中│史俊鵬│台語│李興中、史俊鵬 │100% │ ├──┼────┼────────┼───┼───┼──┼────────┼────┤ │ 6 │8209 │那會按呢 │劉聖雯│史俊鵬│台語│劉聖雯、史俊鵬 │100% │ ├──┼────┼────────┼───┼───┼──┼────────┼────┤ │ 7 │8949 │羅漢腳仔 │劉聖雯│簡上仁│台語│劉聖雯、簡上仁 │100% │ ├──┼────┼────────┼───┼───┼──┼────────┼────┤ │ 8 │8176 │心愛的甭哭 │李興中│ *** │台語│李興中(原告誤載│50% │ │ │ │ │ │ │ │為王月娛) │ │ ├──┼────┼────────┼───┼───┼──┼────────┼────┤ │ 9 │8964 │秋風女人心 │李興中│陳玉立│台語│李興中、陳玉立 │100% │ ├──┼────┼────────┼───┼───┼──┼────────┼────┤ │ 10 │8193 │往事就是我的安慰│陳樂融│ *** │台語│陳樂融 │50% │ ├──┼────┼────────┼───┼───┼──┼────────┼────┤ │ 11 │8811 │愛你抹著祝你幸福│劉聖雯│ *** │台語│劉聖雯 │50% │ ├──┼────┼────────┼───┼───┼──┼────────┼────┤ │ 12 │9436 │心悶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3 │9442 │情難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4 │10223 │放呼醉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5 │8237 │前世緣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6 │8832 │夢再望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7 │10056 │醉醉醉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8 │8115 │悔不當初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19 │8883 │將心比心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0 │9686 │情海濛濛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1 │8538 │日月算抹合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2 │8528 │希望的期待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3 │9412 │酒醉的港邊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4 │9398 │寂寞的旅途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5 │9702 │無聊的愛情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6 │8561 │無後悔的愛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7 │8768 │驚驚抹著頂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8 │9627 │看破這條情夢 │陳百潭│陳百潭│台語│陳百潭 │100% │ ├──┼────┼────────┼───┼───┼──┼────────┼────┤ │ 29 │8656 │孤單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0 │10045 │香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31 │8993 │水中煙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2 │10132 │算命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3 │8140 │有影嘸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4 │8129 │兩雙鞋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5 │9489 │空笑夢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36 │8833 │拼輸贏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7 │8200 │風真透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8 │9988 │啊!哥哥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39 │8990 │雪中紅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0 │8998 │戲棚腳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41 │9971 │下港的風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2 │9473 │全部的愛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3 │9119 │兩輪轎車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4 │9514 │疼乎入心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45 │8842 │夢渡人生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6 │8212 │歡喜就好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7 │8791 │甘講你不知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48 │10149 │我若變好額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49 │8562 │爸爸親像山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 │ 50 │8398 │青春作陣行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1 │9552 │最佳男主角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2 │8615 │無你雨抹停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3 │9418 │無緣的朋友 │胡曉雯│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4 │9123 │總有路通行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5 │8353 │莎喲娜拉探戈 │吳嘉祥│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100% │ ├──┼────┼────────┼───┼───┼──┼────────┼────┤ │ 56 │9220 │我甘願為你吃苦 │ *** │吳嘉祥│台語│吳嘉祥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