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3號上 訴 人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金圓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智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