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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4號

原告
吉貝斯瓷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告
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衛航
被告
裕益窯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乙○○、丙○○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一件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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