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法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法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選任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陳騏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五三 巷一弄四八號)為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 為,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李永裕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聲請人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台北縣分局,因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為此 聲請選任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李永裕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 死亡,未婚,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資料、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按法人董事死亡,不能行使職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 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有使法人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當屬利害關係人, 得聲請法院選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查相對人公司尚有股東曾中明、陳騏峰 ,出資額均為二百萬元,經本院發函此二人查詢相對人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之 舉及關於選任公司臨時管理人選意見,曾中明寄存送達,陳騏峰本人親收,均未 回覆本院,本院斟酌陳騏峰住所地與聲請人同在板橋市,利於送達,認選任陳騏 峰為喬登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