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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法字第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法字第八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選任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陳騏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五三巷一弄四八號)為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李永裕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聲請人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因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為此聲請選任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李永裕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未婚,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按法人董事死亡,不能行使職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有使法人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當屬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查相對人公司尚有股東曾中明、陳騏峰,出資額均為二百萬元,經本院發函此二人查詢相對人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之舉及關於選任公司臨時管理人選意見,曾中明寄存送達,陳騏峰本人親收,均未回覆本院,本院斟酌陳騏峰住所地與聲請人同在板橋市,利於送達,認選任陳騏峰為喬登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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