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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航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為新台幣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七百

六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惟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六百元,尚欠新台幣

六百元未繳。茲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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