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航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為新台幣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七百
六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惟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六百元,尚欠新台幣
六百元未繳。茲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為新台幣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七百
六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惟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六百元,尚欠新台幣
六百元未繳。茲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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