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林玫君、古秋菊、劉景宜
- 法定代理人許文龍
- 原告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27號聲 請 人 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 345 巷8 號2 樓,此有聲請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3年7 月7 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30067642號函文檢附之聲請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依前揭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景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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