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
甲○○(即貞實藝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貞實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

右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辦理清算,復經聲請人即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債權人申報之債權計有:營業稅、營利所得稅共二百一十萬四千六百七十八元,惟聲請人之資產僅四百五十五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財產不足清償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計二百一十萬四千六百七十八元,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各乙紙為憑,惟聲請人之債權屬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新莊稅捐稽徵所,其僅係稅款之債權,該債權均屬國家債權,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