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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九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九號

聲請人
優可嘉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森
送達代收人
陳松棟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九六號嘉新第二大樓N八一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係採董事集體執行職務制,而非董事長個人可為決定者。查本件破產之聲請,並未提出任何聲請人公司董事會之相關決議,尚有未合。

二、茲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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