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四號
- 聲請人
-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侁陽機械制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八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水盛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四八巷五八弄四號處所: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八號二樓」並刪除第九至第十一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