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網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秉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丕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一六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 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回復原狀等, 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審理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