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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0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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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53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3年12月8 日中院清文字第093000113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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