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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0五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0五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台北甲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明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鴻銳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慧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一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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