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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0六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0六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聖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東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八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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