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33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1月3日中院清文字第0930001221號函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