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麗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少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民法即鑫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