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麗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少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陳民法即鑫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