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世松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二二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