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
甲○○○○○○○○○○塞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麥吉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可參。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地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九號四樓,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連士綱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