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 聲請人
- 甲○○○○○○○○○○塞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麥吉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可參。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地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九號四樓,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連士綱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