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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七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告
馥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泉
被告
滋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剛
被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容西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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