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七號
- 原告
- 馥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炎泉
- 被告
- 滋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宗剛
- 被告
-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容西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