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琳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鳳
- 被告
- 甲○○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