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琳 原 告 乙○○ 丙○○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被 告 甲○○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明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