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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琳 原   告 乙○○ 丙○○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被   告 甲○○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明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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