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十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十八號
- 原告
-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君平
- 被告
- 德穎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九四號三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七十巷二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
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