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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十八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十八號

原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被告
德穎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九四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七十巷二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

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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