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