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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程怡怡

  • 當事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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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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