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十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十六號
- 原告
-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必成
- 被告
- 乙○○
- 送達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貳仟貳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