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吉 被 告 友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椿誠 莊光輝 莊育聖 莊李秀嬌 李賢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