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 原告
-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吉
- 被告
- 友眾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椿誠
莊光輝
莊育聖
莊李秀嬌
李賢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