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 原告
- 冠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